广东领晟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领晟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10执保450号
申请人:广东领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203号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1NN58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老富头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5TYP7E。
法定代表人:伍中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领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338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中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广东中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2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