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10民初4345号
原告广东中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领晟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爱华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