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13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公民身份号码:432×××××××********。
委托代理人:苏星海,广东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1。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99769.4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399769.46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广东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021年5月20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预交保全申请费2518.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99769.46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陈学坚
审判员  郑水强
审判员  杨志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