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03执55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广州某某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某某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03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票据款1593632.62元、利息157637.99元(暂计)、迟延履行利息13484.78元(暂计)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保险、市场监管、不动产、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关联执行案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