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永盈电器水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26859号 原告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尧春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永盈电器水电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公路。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5574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555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处理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永盈电器水电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5574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555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