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3952号
原告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元岭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尧春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成中平。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