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3687号
(2021)粤0306执恢74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元岭居民小组元岭工业区厂房1栋1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92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1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17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