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6817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江永县。
被告: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元岭居民小组元岭工业区厂房整套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92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2月19日,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原告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0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