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民初12170号
原告: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春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述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捷通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淼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