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澳恒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执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澳恒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43号桂林高新万达广场9栋1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AKK4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效,***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四组团**苑20号楼1**3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2WNO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澳恒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相关判决内容:一、广西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桂林澳恒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广西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澳恒药业有限公司延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合同价75000元的千分之0.2每天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涉案工程实际完工之日止,限额为合同价75000元的2%)。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捷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桂林澳恒药业有限公司就判决的第一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桂林澳恒药业有限公司就该项判决撤回执行申请,就判决第二项本院依法扣划相关费用含执行费共计20016元至本院账户,我们将自行发放相关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何 涛 书 记 员  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