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469号
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399号神骅龙腾国际13栋1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第四代住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南路520号春藤小镇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采购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第四代住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第四代住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第四代住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第四代住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