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厦幸福产业新城(株洲)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2民初3262号 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龙腾国际13栋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901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华厦幸福产业新城(株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M7DET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厦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918XN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厦幸福产业新城(株洲)有限公司、华厦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厦幸福产业新城(株洲)有限公司、华厦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