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2)湘11执7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永仲决字(2020)第1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1,781,847元及执行费19,539.35元从被执行人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号。 本院认为,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仲决字(2020)第18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