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城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3520号 原告:***,女,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城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7379P),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万丰广场B幢1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HLR2A),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江滨西路252、254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城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