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550号
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市三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圆山大道靖圆产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1E0HG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里161号之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Y1HW820。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市三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漳州市三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三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欲与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并在结算中协商化解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反诉原告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其欲与漳州市三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庭外协调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三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三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録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