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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一,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江西萍乡国泰六六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安源工业园高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8NQA0X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西萍乡国泰六六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计1,6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