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3394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550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19116960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化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及岗位:2019年10月14日,**入职石化监理公司,任职监理工程师。 二、劳动合同:2019年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工作内容为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计时工资为8000元/月。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 **主张其与石化监理公司口头协商的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不是劳动该合同约定的8000元/月。石化监理公司主张**的工资在监理工程师注册前是8000元/月,在监理工程师注册后是10000元/月。 三、一级建造师证注册及注销情况:2019年10月14日,石化监理公司收取了**的《毕业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中级)》。2021年5月10日,石化监理公司将前述证件原件退回给**。 2020年1月23日,石化监理公司为**办理了一级建造师证重新注册。 2021年5月28日,石化监理公司为**办理了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 2021年7月8日,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办理了一级建造师证重新注册。 2021年10月14日,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办理了一级建造师证注销注册。 2022年1月28日,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为**办理了一级建造师证重新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 四、监理注册工程师备案解锁过程:2021年11月2日,**向石化监理公司的***发送短信:**于2021年5月10日与你单位书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你单位未结清**工资,还将**监理注册工程师锁在江门***工程项目任总监,给我造成就业职位和经济损失,要承担一切责任。同月9日,***回复“我已安排同事联系江门项目方面,有解锁消息即复你。” 2021年12月28日,**告知***“**收到你公司己解锁”“***经理,你发的解锁是车间五、车间六工程,还有一个***二期工程没解锁,你公司什么时候能解锁。” 2022年1月20日,石化监理公司完成**监理注册工程师的备案解锁手续。 五、监理工程师注册及注销情况:2019年12月起石化监理公司备案**为总监理工程师。 2019年12月5日,石化监理公司为**完成了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注册。 2021年6月3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变更注册至“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月19日,变更注册至“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六、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4月9日,**向石化监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1年4月9日向石化监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2021年5月8日与石化监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审理过程中,**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石化监理公司违背承诺,未按照承诺的工资支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其口头提出过异议。石化监理公司主张在**的上述通知书中未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未就工资差额提出口头异议。 七、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2021年5月10日,石化监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鉴于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根据《劳动法》有关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甲乙双方同意从2021年5月9日起终止劳动关系;2.甲方支付乙方工薪至2021年5月10日止;3.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均履行了权利和义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存在任何有关劳动关系的争议。 八、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锁定、解锁过程:**在职期间,石化监理公司因实施江门***车间五、六工程和******二期工程,将**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备案于前述工程项目,直至2022年1月20日才解除备案。 九、报销款:石化监理公司确认**享有伙食费和差旅费的报销待遇,但需要提供发票单据进行报销。 十、工资构成及应发工资情况:**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10000元+电话补贴100元+工作餐补贴(每月金额不固定)+交通费100元-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失业保险-个人医疗保险-个人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房租、水电扣款。 除了2019年**入职当月、2020年2月因疫情在家休息以及2020年11月请事假二天外,**的每月应发工资均在10100元至10610元之间、岗位工资均为10000元。 十一、仲裁情况:2022年3月21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石化监理公司支付:1.**的工资1054元(变更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13日差旅伙食费1054元);2.支付拖欠的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5月10日工资差额51558.14元(变更为75264.04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2488.37元(当庭确认撤回该项仲裁请求);4.支付违法使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5000元(变更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1月20日占用**执业资格即未解锁申请人监理工程师登记信息造成申请人无法正常就业的工资损失104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000元)。 2022年8月30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21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石化监理公司支付**伙食费和差旅费1054元;2.石化监理公司支付**赔偿金40000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石化监理公司未提起诉讼。 十二、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的差旅伙食费1054元(20天*30元/天+227元/次*2);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5月10日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75264.04元(3000元/月*18月+21264.0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拖延解锁原告监理工程师登记信息备案,造成原告无法获取正常收入的工资损失人民币104000元(13000元/月*8);4.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000元(13000元/月*2)。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仲裁裁决的伙食费和差旅费1054元无异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与石化监理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差旅伙食费。**对仲裁裁决的伙食费和差旅费1054元无异议,石化监理公司未就本案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确认该仲裁裁决,故本院依法确认石化监理公司应向**支付伙食费和差旅费1054元。 关于工资差额。**主张其与石化监理公司口头协商的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且根据其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工资构成及应发工资情况,**的岗位工资为10000元/月,**在职期间未对其工资发放金额提出异议;故其主张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其主张石化监理公司按照13000元/月的标准补足其工资差额亦证据补足,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迟延解锁备案信息的损失。**的监理工程师证件登记信息在其就职石化监理公司期间备案于江门***相关工程,系其在职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而备案。在**离职后,该工程尚未总体验收,石化监理公司在短期内无法解除**的备案信息,符合实际情况;而在**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石化监理公司在短期内无法解锁其备案信息符合常理;在**提出要求解锁备案信息后,石化公司并未无故拖延,而是积极办理解锁手续;基于建筑施工监理行业的特殊性,**监理工程师证件登记信息备案解锁手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毕转移手续的范围;**在2021年6月、7月先后将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和一级建造师证注册于“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证实其备案信息未解锁的事实并不影响其重新就业;故**的备案信息未解锁并未导致其实际损失。鉴于仲裁裁决认定石化监理公司在**多次催促办理解锁要求后,石化监理公司并未告知**可以自行强制解锁的渠道存在过错,并应向**支付未解锁期间造成的损失40000元;石化监理公司该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其确认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石化监理公司应向**支付迟延解锁的损失4000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向石化监理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其与石化监理公司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中亦未注明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本院依法确认**系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与石化监理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伙食费和差旅费1054元; 二、被告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解锁备案信息造成的损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