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榕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英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0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榕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南港路南场村B厂房**。
法定代表人:理书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沧州市英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石化六路**华峰石化化验楼**>
法定代表人:关韬,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榕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沧州市英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公司)、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四建公司)、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榕竖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遗漏“吊装场地地基处理”工程,榕竖公司与英利公司的员工签署了书面的《施工协议》,并非二审法院查明的该工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二审法院遗漏榕竖公司向英利公司交付工程款发票13份共计120万元,英利公司已实际抵扣税款而仅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3.***、***、**(以下简称***等三人)的签字确认行为应当认定为英利公司的表见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英利公司承担。4.即使二审法院无法确认***等三人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但英利公司对榕竖公司主张的施工项目是认可的,只是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及三人确认价款的行为不予认可。5.榕竖公司已穷尽举证方式,英利公司等对法院调取证据的函件不予理会,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6.华峰公司与中石化四建公司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应由二者承担,其未能举证证明结算完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7.榕竖公司相信法律,已垫资发放工人工资,但未得到公正处理。据此,榕竖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英利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榕竖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榕竖公司主张英利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710459元,应提供证据证明榕竖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以及英利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榕竖公司与英利公司争议的3-17项工程,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负责工程结算具体责任人。榕竖公司提交了***及***等三人签字确认的工程报价单,以证实英利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经查,***为英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三人为英利公司在工地的工作人员。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做出的意思表示可代表英利公司,其签字认可的报价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等三人的身份不能代表英利公司做出结算工程款意思表示,三人签字确认的报价单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并无不当。榕竖公司虽主张***等三人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等三人具有代理权,以及榕竖公司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故其仅以***等三人是英利公司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为由,主张***等三人构成表见代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至于中石化四建公司、华峰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二审判决对此已进行详细论述,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榕竖公司申请再审亦未提交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新证据,故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榕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市榕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