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3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卓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跃进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省卓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2748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