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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某某与某某万、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万,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创业园区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万、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