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4649号之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4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鸿运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疏港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
申请执行人海南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鸿运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6民初15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476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xx的福田牌汽车、车牌号为琼xx的东风牌汽车,查封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如需续行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8476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