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某甲有限公司;海南某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4861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4861号 原告:海南君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396号翰林西苑7-1-1603房-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A9ACLQ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北路西侧(王亚珍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MA5T3YE6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君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君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君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撰稿:***校对:***印刷:***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18日印制(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