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103民特256号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四合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日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日照某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日照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9月11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日照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山东某有限公司《日照某有限公司长材制造部2020年公司防腐涂装项目合同》(合同号HW6020040013-01-03)工程款13082.5元,山东某有限公司收款账户账号:XXX,开户名称:山东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二、山东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日照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