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1民初165号 原告: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四合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驻地远杨路与双丰路交汇处东南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40000元及违约金;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就原告起诉被告工程款及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质量纠纷达成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双方均放弃其他损失及诉求。被告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共分三期付清,每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逾期不付,被告需承担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截止到2022年10月1日,被告仅支付给原告10000元。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1年4月15日,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对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后双方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协议书》,并于2021年10月2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销本诉、反诉申请。2021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22)鲁1321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双方撤诉。 二、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上述《协议书》中约定:“一、经双方核算后,甲方(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乙方(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双方均放弃其他损失及诉求。二、付款方式定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共分三期付清,每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0元,以转账形式支付,逾期不付,甲方需承担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三、本协议签订后,互相之间的经济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2022年4月23日,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支付转账的方式向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4万元,有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的《协议书》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违反《协议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本院对被告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被告对拖欠工程款44万元无异议,亦对违约金以欠款总额45万元乘以20%进行计算的方式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以赔付的诉讼请求,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4万元及违约金9万元(欠款总金额45万元的20%); 二、驳回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山东辰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