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利民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利民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22民初663号 原告: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建设村登高城新水泥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34698147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者(荔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利民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街道丰茂广场A区2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EOBJ8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贵州利民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4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经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原告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