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402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402民初5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453480元,案件受理费4051元、执行费67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本院多次联系来法院处理此事,其多次只接听电话,想办法履行,其只是再三推诿,至今未到法院处理此案,且在宁夏各法院还有多起案件均未处理;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已冻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意见,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