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11536号
原告:常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诉讼代表人: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常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80元,由原告常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