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18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防水工程有限工程,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防水工程有限工程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6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防水工程有限工程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8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南京**防水工程有限工程支付工程款107万元,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13239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南京**防水工程有限工程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68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故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