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6342-1号
原告: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湾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耿国庆,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乾益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乾益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4200元(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阎善雱
审判员史振红
人民陪审员白韧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