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金湾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丘号42-52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大仲字第5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大仲字第539号裁决书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彬
执行员 于 滨
执行员 **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