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大仲字第5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876000元及利息、仲裁费25740元。逾期,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保证金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房产一处,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