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某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金湾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83242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0727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13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大***地产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4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280元、公告费690元。逾期,被执行人大***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金州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车辆。该案冻结被执行人3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13163元,已发放申请人;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州区××路有数处房屋但均抵押给他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其中位于大连市××区××前街道××**××房产一处,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