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仲保字第00044号
申请人常州市排水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潞城镇东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排水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常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