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81民初6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1159024元;2.判决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漳平市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监理服务费:¥3477073元,工期18个月。公路工程项目于2016年6月14日正式开工(注:开工令发出时间),2018年12月15日完工,并于2019年12月15日交工验收。由于项目路线长,征地工作较为复杂等原因,造成工期延长12个月。该项目被上级部门评为质量合格工程,《漳菁路【2019】11号》《龙交质监【2018】47号》文件中对延期时间与质量评定合格均有明确说明。《专用条款》第2.1.2.2(2)约定“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在6个月以内且含6个月)业主单位不予增加监理服务费,超出的按超出时间的比例给予增加相应的监理服务费”,6.2.2第二款约定“延期监理服务期由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当按合同文件规定专文批复延期服务费用。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原则:延期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时间-6个月)/合同约定时间x合同总价”。所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延期监理服务费=(12-6个月)/18x3477073元=1159024元。本项目工程完工后,当时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合同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结算事宜时,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不采用合同专用条款延期服务费的计算原则,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多次前往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单位要求协商纠正未果。综上所述,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项目履行过程中延期监理费不予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的方式,是无效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得的正常监理服务费为3220892.94元。根据《招标文件》第51页合同专用条款6.2.1约定,本合同监理费用按实结算,监理服务费总额(结算总价)=投标人填报的监理服务费费率x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而案涉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经漳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造价为216457859元,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填报的监理费率为1.488%,故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得的监理服务费应为3220892.94元。二、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得的延期监理服务费为357877元。根据《招标文件》第28-29页约定,拟投入到本合同的监理人员最低限度要求合计为18人,而根据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给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文件关于申请工程延期监理费的报告》(宁某某公司综字【2021】28号)显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自认在工程延期期间,当时履约在场监理人员6人,该人员配置不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人员最低限度,仅为最低人员配置的三分之一,因此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得的延期监理服务费仅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计算三分之一,结合《招标文件》第51页合同专用条款6.2.2约定,延期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时间-6个月)/合同约定时间x合同总价,案涉工程延期12个月,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得的延期监理服务费应为(12个月-6个月)/18个月×3220892.94元×6人/18人=357877元。退一步而言,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给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文件关于申请工程延期监理费的报告》(宁某某公司综字【2021】28号)是按照一年期5.2万元/月*12个月=62.4万元计算延期监理服务费,鉴于《招标文件》第51页合同专用条款6.2.2约定延期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延期时间为12个月-6个月=6个月,按照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自认的方式计算的延期监理服务费也才31.2万元(5.2万元/月*6个月),该数据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本案诉请存在重大出入,证实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有权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得的监理费扣减17万元违约金。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4.1.1监理违约)约定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本次变更投标承诺人员处以处罚。依据招标文件第47页4.1.1.②“合同执行期间,不允许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隧道专监、桥梁专监和质检专监等主要人员,不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②条,发包人有权可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10万元/人次,试验室主任更换课以违约金10万元/人次,隧道专监、桥梁专监和质检专监课以违约金5万元/人次,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2万元/人次”。根据《关于对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上岗人员进行变更的审查意见》(漳菁路【2017】98号)显示,试验室主任由***变更为***,路基路面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变更为***,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变更为***,试验员由***变更为***、***变更为***,新增试验工程师***,监理员由***变更为***、***变更为***。因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变更,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依招标文件上述约定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本次变更投标承诺人员处以17万元的违约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有权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得的监理费扣减17万元违约金。四、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监理服务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监理人员到岗,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招标文件》第28-29页约定,拟投入到本合同的监理人员最低限度要求合计为18人,且《招标文件》第46页合同专用条款增加2.4.7条款约定:“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要求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完成本合同施工监理的最低要求。作为有经验的监理人,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在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后提出的,能够满足各个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要求,其投标报价亦考虑了各个施工阶段监理人员、设备数量需求及其它各种因素后提出的。因此,当监理人承诺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不能满足施工监理服务需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加监理人员、设备数量。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约。”2017年12月21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回复案外人龙岩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漳菁路【2017】233号)明确指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严重缺失,无法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批复监理人员18人,仅3人在岗),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2017年12月30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履约不到位的通报》(漳菁路【2017】240号)倒数第二段明确记载: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实际到位人员有总监***、路基路面工程师***、桥梁监理员***;其他已批准人员均未在岗,特别桥梁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合同计量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辛某、安全工程师***、路面工程师***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多位监理人员长期不在岗。为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2018年4月30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对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在岗人员检查意见》(漳菁路【2018】57号)记载: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过多次的人员变更调整,监理人员仍然不在岗,今年以来发现长期在岗的已批复人员仅总监***、路基路面专监***、桥梁专监***在岗,其他人员未到岗也未做说明。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特通报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需要和实际到位人员报业主备案。以上两份证据证实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正常的监理服务期(2016.6-2017.12)和延期的监理服务期内(2018.1-2018.12)共计30个月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监理人员到岗,已经构成违约。五、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按照357877元的标准计算延期监理服务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6页合同专用条款2.4.6约定“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每月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22天,且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监理职务”以及第47页合同专用条款4.1.1.监理人违约③约定“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发包人请假制度”及《招标文件》第48页合同专用条款③约定“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③条,发包人将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总监理工程师1000元/人天,试验工程师1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500元/人天”。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给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文件关于申请工程延期监理费的报告》(宁某某公司综字【2021】28号)记载: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自认在工程延期期间,当时履约在场监理人员6人,证实延期服务期内监理人员确实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根据前述合同约定,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正常的监理服务期和延期的监理服务期内共计30个月内按照12个月计算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为1056000元【500元/人天×12个月×22天×6人+1000元/人天×12个月×22天×1人】完全具有合同依据。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庭审期间多次提到,因自身原因迟迟没有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结算监理费,本案的监理费至今尚未结算完毕。若按照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主张的标准计算延期监理费(12个月-6个月)/18个月×3220892.94元=1073630.98元,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所有监理费为正常监理费用3220892.94元+延期监理费用1073630.98元=4294523.92元,扣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监理费2959000元、已经抵扣的人员更换违约金340000元、未抵扣的人员更换违约金170000元及人员不在岗违约金1056000元,即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不但没有拖欠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费,还超额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监理费230476.08元。有鉴于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仅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主张按照(12个月-6个月)/18个月×3220892.94元×6人/18人=357877元的标准计算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得的延期监理服务费,实际是减少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主张高达1056000元的人员长期不到岗的违约金,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综上,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应得的监理服务费总额为3578769.94元(3220892.94元+357877元),扣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监理服务费2959000元和已经抵扣的违约金340000元及未抵扣的违约金170000元,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为109769.94元(3578769.94元-2959000元-340000元-17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判决。 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员更换违约金170000元;2.判令本案的反诉诉讼费由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员更换违约金170000元;2.判令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正常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违约金393664.71元,延期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违约金322089.29元,合计715754元;3.判令本案的反诉诉讼费由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依法中标“镇镇有干线”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双方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监理服务期间多次出现上岗人员基本未按投标承诺人员到位,变更较大,含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投标人员均作了调整,现场监理工程师严重不足,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等情况,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经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中抵扣违约金34万元。2017年4月18日,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又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申请对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变更的报告》(南安监【2017】第023号),要求将试验室主任由***变更为***,路基路面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变更为***,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变更为***,试验员由***变更为***、***变更为***,新增试验工程师***,监理员由***变更为***、***变更为***。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上岗人员进行变更的审查意见》(漳菁路【2017】98号),同意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部分人员的变更调整,同时根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4.1.1监理人的违约”约定,更换投标承诺人员,每次应处以相应违约金,据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以违约金170000元。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针对变更后的诉请,补充事实和理由如下: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招标文件》第28-29页约定,拟投入到本合同的监理人员最低限度要求合计为18人,且《招标文件》第46页合同专用条款增加2.4.7条款约定,“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要求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完成本合同施工监理的最低要求。作为有经验的监理人,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在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后提出的,能够满足各个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要求,其投标报价亦考虑了各个施工阶段监理人员、设备数量需求及其它各种因素后提出的。因此,当监理人承诺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不能满足施工监理服务需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加监理人员、设备数量。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约。”2017年12月21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回复案外人龙岩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漳菁路【2017】233号)明确指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严重缺失,无法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批复监理人员18人,仅3人在岗),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2017年12月30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履约不到位的通报》(漳菁路【2017】240号)倒数第二段明确记载: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实际到位人员有总监***、路基路面工程师***、桥梁监理员***;其他已批准人员均未在岗,特别桥梁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合同计量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辛某、安全工程师***、路面工程师***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多位监理人员长期不在岗。为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2018年4月30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对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在岗人员检查意见》(漳菁路【2018】57号)记载: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过多次的人员变更调整,监理人员仍然不在岗,今年以来发现长期在岗的已批复人员仅总监***、路基路面专监***、桥梁专监***在岗,其他人员未到岗也未做说明。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特通报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需要和实际到位人员报业主备案。以上两份证据证实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正常的监理服务期(2016.6-2017.12)和延期的监理服务期内(2018.1-2018.12)共计30个月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监理人员到岗,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招标文件》第46页合同专用条款2.4.6约定“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每月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22天,且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监理职务”以及第47页合同专用条款4.1.1.监理人违约③约定“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发包人请假制度”及《招标文件》第48页合同专用条款③约定“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③条,发包人将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总监理工程师1000元/人天,试验工程师1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500元/人天”。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给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文件关于申请工程延期监理费的报告》(宁某某公司综字【2021】28号)记载: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自认在工程延期期间,当时履约在场监理人员6人,证实延期服务期内监理人员确实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根据前述合同约定,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正常的监理服务期和延期的监理服务期内共计30个月内按照12个月计算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人员不在岗违约金应为1056000元【500元/人天×12个月×22天×6人+1000元/人天×12个月×22天×1人】完全具有合同依据。有鉴于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仅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主张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违约金835754元,扣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先行抵扣的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人员不在岗违约金120000元,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还需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员不在岗违约金715754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辩称,一、人员变更情况属实,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00多万元已经抵扣了违约金34万元,因为考勤及前面的变更已经扣除了34万元,第二次在延期期间再次扣除17万元违约金导致本案因人员变动扣除了51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在延期监理服务费中乘以6人除以18人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导致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为人员的问题所受到的损失夸大,也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可以这样计算。且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反诉诉请第二项违约金明显重复了,在正常监理期内因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已经被罚了34万元,是不含这第二项诉请的,第二项诉请的违约金715754元是重复计算了。二、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已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义务,在交工验收结论上得到认可。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监理人的义务(招标文件P43页),特别是该项目被上级部门评为质量合格工程,《漳菁路【2019】11号》及《龙交质监【2018】47号》文件对质量评定合格均有明确说明。《漳菁路【2019】11号》对参建的监理单位评价是认可的。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正常监理服务期内18个月,服务时间从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12月15日结束,该时期监理服务执行《招标文件》第46页专用条款增加2.4.7条款约定是合理的。但因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延期(时长不确定因素)不受该条款约束。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正常监理期按合同约定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合计处罚51万元,是其享有考核、监督、管理的权利,但也应按合同支付延期监理费的义务。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超出正常监理服务终止期后发函《漳菁路【2017】233号》《漳菁路【2017】240号》《漳菁路【2018】57号》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正常监理服务期的标准继续服务,已经是超出监理人的承担的义务。三、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而采用自身权利处置是无效行为。合同约定规定工期与延期属于两个不同的监理费计算方式,所以监理服务标准要求也不同。规定工期内要求监理人到位到岗服务,目的保障完成任务,业主最终支付合约的监理费。如果非监理的原因导致的延期,为了完成的扫尾工程,所以合同又规定延期监理费计算原则:延期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时间-6个月)/合同约定时间x合同总价,即(12个月-6个月)/18个月×3477073元=1159024元。从计算原则规定6个月内免费监理,在此期间没有工资报酬的,实质监理人员只要满足工地监理服务需要即可。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延期时间要求监理人按正常工期人员续岗,是人力资源的浪费,或者以实际主观考核到岗人数计算监理费属于管理缺陷,自作主张,合同条款找不到依据。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补充答辩状》未正确区分正常监理期和延期时间,把它混为一谈,已经背离合同错误方向上,追求自身权利主张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四、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合理安排人员履行监理职责。本项目投资较大,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立即响应业主要求,组建监理机构及大部分人员进场,同时2015年1月参加了项目开工仪式,后因征地原因迟迟不能正常开工,导致在开工令时间(2016年6月14日)之前,亏了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达到80万元,另还受到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4月27日《漳菁路【2016】71号》处罚违约金22万元。该处罚时间未在履行合同工期内,属于无效行为,要求法庭判决退回。本项目合同要求监理人员过多,且专业分工过细。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实现岗得其人,人尽其用,解决施工工序前后、专业交叉出现的矛盾,合理安排配置人员,效率优化,比如路面工程师是在路基成形后进岗,桥梁工程师在征地便道开通后进岗、隧道工程师待隧道工程结束后退岗、计量工程师、质检工程师工作以施工节点为重心,合理履行岗位职责和休假,还有珍板大桥涉铁工程在停工阶段,先让桥梁工程师休假待岗,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工不分家,即要重视质量、又要抓安全,使专职安全工程师及安全员工作减轻压力。该项目是省市重点项目,施工期间受省、市、区交通部门、质监部门、当地政府、业主等多阶段交叉或平行检查,平均一个月二次、达五十多次,对监理检查其中的履约考核和监理资料审核,评价是合格的。综上,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意见自编自导、自圆其说、自身权利任意处置,不按合同依据、不按交工验收结论评价监理业绩,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各项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镇镇有干线”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是合法中标。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总额3477073元仅是签订合同时暂定的合同价,双方办理结算时的监理服务费总额应按照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乘以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填报的监理服务费费率来计算。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合法中标。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3.《“镇镇有干线”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合法招标。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表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不齐全,导致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请的主张有误。 4.《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会议纪要》(漳菁路〔2019〕11号)(复印件)1份,证明工程合格。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5.《龙岩市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核验意见的通知》(龙交质监〔2018〕47号)(复印件)1份,证明工程合格。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镇镇有干线”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1)招标文件第12页约定32.2.2约定明确区分了签订合同时的监理服务费总额和办理结算时的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不同,由此证实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计算监理服务费的总额有误,导致计算延期监理服务费有误;(2)招标文件第28-29页约定,投入到本合同的监理人员最低限度要求合计为18人;(3)招标文件第47页4.1.1.②约定,合同执行期间,不允许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隧道专监、桥梁专监和质检专监等主要人员,不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②条,发包人有权可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10万元/人次,试验室主任更换课以违约金10万元/人次,隧道专监、桥梁专监和质检专监课以违约金5万元/人次,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2万元/人次;(4)招标文件第51页6.2.1约定,本合同监理费用按实结算,监理服务费总额(结算总价)=投标人填报的监理服务费费率x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没有意见,认为这是正常监理范围内的(十八个月的工期内),不含延期监理的。 2.漳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漳财投审结〔2022〕20号)(复印件)1份,证明2022年7月29日漳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认定案涉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审定的造价为216457859元,该数额应作为计算本案监理费的基数。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此表示没有意见。 3.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上岗人员的初审意见》(漳菁路〔2016〕71号)、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关于申报漳平市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人员的报告》(南安监〔2016〕38号)、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对漳平市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变更的报告》(南安监〔2017〕第02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岗人员基本未按投标承诺人员到位,变更较大,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投标人员均作了调整,被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处违约金22万元。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此表示没有意见。 4.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尽快落实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履约到岗的通知》(漳菁路〔2017〕66号)(复印件)1份,证明2017年4月17日,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依然未履行招投标承诺的人员到位上岗,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被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处罚金12万元,并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30日落实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此表示没有意见。 5.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对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上岗人员进行变更的审查意见》(漳菁路〔2017〕98号)(复印件)1份,证明因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变更,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依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4.1.1监理违约)约定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本次变更投标承诺人员处以17万元的处罚。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变更人员属实,但其未收到而且对方也没有告知,该份文件是在2022年协商监理服务费的时候才收到的。 6.《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履约不到位的通报》(漳菁路〔2017〕240号)(复印件)1份,证明2017年12月30日,因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对部分监理人员进行变更后,仍有大部分的专业监理人员履约问题不予纠正,实际到位人员仅有总监、路基路面工程师、桥梁监理员,其他已批准人员均未在岗,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多位监理人员长期不在岗,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属实。 7.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对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在岗人员检查意见》(漳菁路〔2018〕57号)(复印件)1份,证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过多次的人员变更调整,监理人员仍长期不在岗,已批复人员仅三人到场,其他人员未到岗也未做说明。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特通报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需要和实际到位人员报业主备案。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表示当时这个工程到了2018年隧道已经完工了,不存在我方还要留那么多人在隧道。 8.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工程延期监理费的报告》(宁某某公司综字〔2021〕28号)(复印件)1份,证明:(1)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自认在工程延期期间,当时履约在场监理人员6人,不符合招标文件最低18人的要求,表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此前收到过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3-证据7的通报,清楚被扣违约金的情况;(2)从文末“恳请贵方对我司监理延期服务费事宜给予明确答复”的表述可以看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主张按62.4万元计算延期监理费的方案未得到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认可,是其单方主张。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表示当时在2021年8月缺陷责任期已经过了才打的报告,当时的特殊性,人员天天在追工资,就按照折中的方案,按照实际补给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但是到现在没有得到回复。 9.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关于申报漳平市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人员的报告》(南安监〔2016〕38号)、《关于申请对漳平市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变更的报告》(南安监〔2017〕第2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员变更时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有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以违约金22万元和17万元。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属实。其中34万元已经扣掉了(34万元是涵盖了另外一个违约金12万元),17万元是还没有扣。 10.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漳菁路〔2017〕233号)(复印件)1份,证明2017年12月21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回复案外人龙岩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时明确指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严重缺失,无法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批复监理人员18人,仅3人在岗),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表示签名和盖章属实,对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对内容有意见,针对十八个人中仅三人在岗是有意见,这是满足不了需求,而且当时已经被处罚违约金一次12万元了,现在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是重复计算了。 本院认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就“镇镇有干线”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对外进行招标,并制作《“镇镇有干线”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一份,其中招标文件第一编招标公告注明:本招标项目施工最高限价为23606万元(含暂列金额),施工监理投标最高限价为5016275元(监理最高费率为2.125%)。工程计划施工工期为18个月,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监理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之日止(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月)。第二编投标人须知载明: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总价)=投标人填报的监理服务费费率(未超出招标人设定的监理费率最高上限)×本招标项目施工方投标报价(含暂列金额)。拟投入到本合同的监理人员最低限度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人(备选总监理工程师1人)、试验室主任1人(备选试验室主任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路基、路面工程师2人,桥梁工程师1人、隧道专业工程师1人、测量工程师1人、合同计量工程师1人、质检工程师1人、安全监理工程师1人;其他人员: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2人、安全员1人、监理员5人。第四编合同专用条款主要约定:监理合同包括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录;(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工程专用规范;(8)监理规范;(9)技术规范。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要求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完成本合同施工监理的最低要求。作为有经验的监理人,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在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后提出的,能够满足各个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要求,其投标报价亦考虑了各个施工阶段监理人员、设备数量需求及其它各种因素后提出的。因此,当监理人承诺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不能满足施工监理服务需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加监理人员、设备数量。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约。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每月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22天,且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监理职务,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能离开,否则,发包人将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总监理工程师1000元/人天,试验工程师1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500元/人天。合同执行期间,不允许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隧道专监、桥梁专监和质检专监等主要人员,不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其他监理人员,或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而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监理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发包人有权可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10万元/人次,试验室主任更换课以违约金10万元/人次,隧道专监、桥梁专监和质检专监课以违约金5万元/人次,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2万元/人次)。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在该阶段,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与自身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安排好监理人员进场。施工准备阶段不计入监理服务期限,相关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施工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共18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合同价变化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用按合同价变化相应调整。本合同监理费用按实结算,监理服务费总额(结算总价)=投标人填报的监理服务费费率(未超出招标人设定的监理费率最高上限)×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监理费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等价格的调整而调整。施工准备阶段不单独计算监理服务费,其费用包含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中。延期监理服务费是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超过6个月)而增加的监理服务的费用,延期监理服务期由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规定专文批复延期服务费用。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原则为:延期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时间-6个月)/合同约定时间×合同总价。2015年12月13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确定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监理费率1.488%,监理服务费总额(暂定)3513600元,监理施工期(不含施工准备阶段)18个月,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监理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之日止(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月)。2015年12月31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订《“镇镇有干线”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廉政合同书》《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各一份,明确双方在质量、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案涉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申报漳平市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人员的报告》(南安监〔2016〕第38号)一份,申请对原投标书中总监办部分监理人员进行更换。2016年4月27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作出《关于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上岗人员的初审意见》(漳菁路〔2016〕71号),初审意见为:“同意***、***等人按你单位申请上岗(详见附表)。根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4.1.1监理人的违约)规定,更换投标承诺人员,每次应处以相应违约金,你公司总计处违约金22万元。现要求你公司要按已批复人员到位上岗并做好相应岗位本职工作,我司项目办及上级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你司总监办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如有违反,将再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4月17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尽快落实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履约到岗的通知》(漳菁路〔2017〕66号),通知指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违反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4.1.1.③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发包人请假制度规定,发包人将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总监理工程师1000元/人天,试验工程师1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500元/人天),决定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以罚金12万元。2017年4月18日,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再次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申请对漳平市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变更的报告》(南安监〔2017〕第023号)一份,申请对原投标书中(第一次变更后)已进场监理人员进行更换。2017年5月22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作出《关于对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上岗人员进行变更的审查意见》(漳菁路〔2017〕98号),审查意见为:同意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部分人员的变更调整,实验室主任由***变更为***,路基路面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变更为***,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变更为***,实验员由***变更为***、***变更为***、新增试验工程师***,监理员由***变更为***、***变更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4.1.1监理人的违约)规定,更换投标承诺人员,每次应处以相应违约金,本次处罚违约金17万元等。2017年12月21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龙岩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关于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漳菁路〔2017〕233号),报告指出:根据龙岩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17年12月6日组织对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公路工程整改通知单》,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立即组织责任单位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对整个项目进行了举一反三的排查,对整改的过程进行了跟踪检查,对整改的结果组织了核查确认,对整改资料已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尚未整改的问题是:1.监理人员严重缺失,无法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批复监理人员18人,仅3人在岗)。2.监理单位长期未开展实验抽检工作。原因是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新溪路总监办对质监站下发的《公路工程整改通知单》不够重视,导致龙岩质监站多次提出人员、实验室相关问题未整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在附件《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情况确认表》上签字确认。2017年12月30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履约不到位的通报》(漳菁路〔2017〕240号),通报指出:“目前,你司实际到位人员有总监***、路基路面工程师***、桥梁监理员***,其他已批准人员均未在岗,特别桥梁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合同计量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辛某、安全工程师***、路面工程师***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多位监理人员长期不在岗”。2018年4月30日,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对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总监办在岗人员检查意见》(漳菁路〔2018〕57号),意见指出: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过多次的人员变更调整,监理人员仍然不在岗,2018年以来发现长期在岗的已批复人员仅总监***、路基路面专监***、桥梁专监***在岗,其他人员未到岗也未做说明,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需要和实际到位人员报业主备案等。2018年12月17日,龙岩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作出龙交质监〔2018〕47号《龙岩市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核验意见的通知》,其中附件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核验意见载明:本项目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基本完工,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符合要求。2019年1月17日,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会议在漳平市交通运输局六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项目业主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主持,参加验收会议的有漳平市交通运输局、新桥镇及双洋镇人民政府、漳平市农村公路养护站、漳平市工程管理站、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代表。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漳菁路〔2019〕11号《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会议纪要》载明:本工程于2016年6月15日开工,工期18个月。由于受林木砍伐、坟墓迁移、桥梁位置房屋拆迁及杆线迁移,以及珍坂大桥跨铁联建设等影响,本工程(除珍坂大桥外)于2018年12月15日完工,工期延长了1年等。2021年8月25日,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申请工程延期监理费的报告》(宁某某公司综字〔2021〕28号),报告中指出:“本项目于2016年6月14日才正式开工(开工令时间),经过30个月施工建设,于2019年1月17日交工验收。超出原正常监理服务期12个月……现我司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延期监理服务费是由于非监理方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延长(超过6个月)而增加监理服务费用,延期监理服务费由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当按合同文件规定专文批复延期服务费用。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原则为:延期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时间-6个月)/合同约定时间×合同总价’。即工作报酬=(12个月-6个月)/18*3477073=1159024元。我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与贵公司协商,按招标文件补延期监理费不符合当时现场实际情况,要求按实际发生的分项内容进行补助,经双方认可,按当时履约在场监理人员6人,每月工资合计3万元;办公费用、伙食、房租水电等综合费用按1万元/月;公司管理费及税收计1.2万元/月,以上三项实际发生费用约5.2万元/月,按实际延期一年应发生监理服务费62.4万元(5.2*12)进行计算……”2022年7月29日,漳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漳财投审结〔2022〕20号),审核核定含税造价为216457859元。此后,双方因延期监理服务费、违约金等问题产生纠纷,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均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双方一致要求本院在本案中对案涉工程双方之间的监理费用以判决的方式进行结算。 另查明,双方庭审中一致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验收合格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正常监理服务费为3220892.94元;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959000元;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以人员更换违约金22万元及正常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违约金12万元。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同意以最终确定的正常监理服务费3220892.94元的标准计算延期监理服务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关于“镇镇有干线”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合同等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请的延期监理服务费应如何计算;2.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请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人员更换违约金170000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请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人员不在岗违约金715754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本案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款项进行结算后应付款项的认定。 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正常监理服务期为18个月,延期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时间-6个月)/合同约定时间×合同总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17日交工验收,已超过合同原定期限12个月。根据《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案涉工程延期的原因为:“由于受林木砍伐、坟墓迁移、桥梁位置房屋拆迁及杆线迁移,以及珍坂大桥跨铁联建设等影响”,上述延期原因非监理方的过错,故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申请工程延期监理费的报告》(宁某某公司综字〔2021〕28号),要求延期监理服务费按62.4万元计算,但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计算标准不予认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该计算标准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现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延期监理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庭审中,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同意以最终确定的正常监理服务费3220892.94元的标准计算延期监理服务费,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本院确定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主张的延期监理服务费为1073630.98元【(12个月-6个月)/18个月×3220892.94元】。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延期监理服务费应按照357877元的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由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请的人员更换违约金170000元的数额无异议,予以确认。因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人员更换违约金170000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第3个争议焦点。根据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虽可证实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正常监理服务期间存在人员不在岗的违约行为,但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仅于2017年4月17日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以人员不在岗违约金12万元,此后并未针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正常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的违约行为再次进行处罚,而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其做出上述12万元违约金处罚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正常监理服务期间每月明确不在岗的人员及天数情况,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正常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违约金按照1000元/人天×1人×6个月×22天+500元/人天×6人×6个月×22天=528000元的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虽然诉讼过程中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调整为按照393664.71元(已扣除12万元)计算,但证据仍不足,故该计算标准不予支持。鉴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正常监理服务期间确实存在人员不在岗的情况,结合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龙岩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关于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漳菁路〔2017〕233号)、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漳平市新桥镇东坑尾至联六线(溪口村)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履约不到位的通报》(漳菁路〔2017〕240号)等证据以及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等案情,本院酌情调整案涉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过诉讼主张的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正常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的违约金(不含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做出处罚的人员不在岗违约金12万元)按照30天的标准计算,即1000元/人天×1人×30天+500元/人天×6人×30天=12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针对该项诉请的部分辩解,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关于延期监理服务期间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人员不在岗违约金问题,鉴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其延期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的事实予以确认,故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延期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的违约金按照1000元/人天×1人×6个月×22天+500元/人天×6人×6个月×22天=528000元计算,证据充分。由于该违约金计算过高,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调整为按照延期监理服务费1073630.98元的30%即322089.29元进行计算,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认为不应当支付延期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违约金的相关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第4个争议焦点。由于本案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均要求本院对其之间就案涉监理合同的所有款项进行综合结算,双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以人员更换违约金22万元,于2017年4月17日对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以人员不在岗违约金12万元,合计34万元。因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相应的违约行为,且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上述两项违约金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庭审中,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一致认可正常监理服务费为3220892.94元,予以确认。综上,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监理合同的相关款项进行相互折抵后,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383434.63元【监理服务费总额4294523.92元(正常监理服务费3220892.94元+延期监理服务费1073630.98元)-人员更换违约金390000元(220000元+170000元)-人员不在岗违约金562089.29元(120000元+120000元+322089.29元)-已付款项2959000元】。 综上所述,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延期监理服务费1073630.98元; 二、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人员更换违约金170000元; 三、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正常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违约金120000元、延期监理服务期间人员不在岗违约金322089.29元,合计442089.29元; 四、以上一、二、三项以及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其他款项进行相互折抵后,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383434.63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231.22元,由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768.54元,由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462.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28.77元,由漳平市菁华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68.33元,由南京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4960.44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