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23执2666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羊安向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康平县某某局(康平县某某局、康平县某某局),住所地康平县。
负责人:白某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兴城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康平县某某局(康平县某某局、康平县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就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12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