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481执保43号 申请人: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2379062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怡园小区一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4714966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0)辽1481民初7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兴城市广场西路44-7号楼122号房屋(不动产证书号为:辽(2018)兴城不动产第0××3号)的查封。本院依据(2020)辽1481民初7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2月4日受理该财产保全案,本院现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兴城市广场西路44-7号楼122号房屋(不动产证书号为:辽(2018)兴城不动产第0××3号)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81民初7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