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481执保45号
申请人: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12379062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怡园小区一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4714966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71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2月4日受理该执行保全案件。经过本院执行,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房产信息不准确,无法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81民初71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