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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全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2执恢727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执行人:冯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金寨镇寨河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冯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陕0112民初24861号民事判决书、(2023)陕0112执异4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5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08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执行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112执恢727号案件的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