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财保2787号
申请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某建材商行。
经营者: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宁某。
申请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某建材商行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宁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3万元。申请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某建材商行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某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宁某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某建材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