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中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10299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布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布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