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2270号
原告:天津市金兴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湾镇香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金兴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兴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金兴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天津市金兴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