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茗与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9民初429号 原告:**茗,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意、***,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镇建安大街现代城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XLDM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茗与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茗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茗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茗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