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0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90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在本院涉系列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902执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