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恒跃昌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349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恒跃昌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宝鸡恒跃昌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5)陕01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367.0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