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民初4747号
原告:陕西博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烽火镇新城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HB7CXP。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办文创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JWJD29。
原告陕西博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2024年11月18日,原告陕西博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博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