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043号
原告: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办事处刘桥村。
法定代表人:潘菊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株易路口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吕科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