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032号
申请人: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潘菊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吕科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建北支行账号:19×××22,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韵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标的一共为3698000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建北支行账号:19×××22,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韵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标的一共为369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