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徐商申字第000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徐州发电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办事处刘桥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菊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召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
原审被告:***,个体工商户。
原审被告:曹胜彬,个体工商户。
再审申请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曹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铜茅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江苏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经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茅商初字第005号判决后于2013年5月20日向再审申请人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申请人已于2013年6月5日前收到判决书。而申请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决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六个月的申请期限。鉴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邱德祥
审判员 闫建民
审判员 李文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