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南环路兴苑小区2幢1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静宁县。
上诉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静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2020)76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但一审法院分别作出了(2021)甘0826民初329号和(2021)甘0826民初397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不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书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提起诉讼,静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2020)7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已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实体裁判,判决“驳回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摆建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记员 陈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