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3140号
申请人: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333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028818。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03-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3281065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2270元,由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